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1-04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锐科激光”)
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以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并披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武汉锐科光
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9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锐科激光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4、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5、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长期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的确定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情况
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2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8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价格为:
1、Q=Q0×(1+n)=2,880,000 股*(1+0.5)=4,320,000 股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P=(P0–V)/(1+n)=(49.54 元/股-0.1 元/股)/1.5=32.96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调整事项是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已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锐科激光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锐科激光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