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1-111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86)。
3、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9 月 11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8)。
4、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7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张晨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05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如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期间,如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提出离职申请,则已获授尚未办理归属登记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由公司退还该激励对象已支付的认购资金。
三、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
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17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
励对象(张晨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 10500 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7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张晨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合计10500股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