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11 号)文,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8,714,526 股,发行价格为 29.25 元/股。根
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
[2021]40478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止,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4,899,885.5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486,362.81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48,413,522.6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8,714,52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39,698,996.69 元。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并于近期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五家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一)协议各方
其中四份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乡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丙方 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一份协议签署主体甲方一为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上 海欣锐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下统称“甲方”),乙方为招 商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丙方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炳辉、申佰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4,968.27_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 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已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