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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7 深市 科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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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股份: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科顺股份: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1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更好的完善和实施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产业、产能布局战略,提升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加强华东地区产能供应及市场拓展力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

    公司拟与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签订《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生产研发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拟在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泗安区建设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并以新设立的浙江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 10 亿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本次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累计情况如下:

    1、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德州科顺拟以自有资金投
资 8.6 亿元扩建德州科顺新型防水材料及非织造布生产基地。

  2、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 7 亿元建设科顺股份
新型防水材料安徽生产研发基地。

    综上,结合本次投资金额共 25.6 亿元,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故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全资子公司情况

  (一)公司名称:浙江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地址: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泗安区块南华山平台3 号地块东南侧,兴发以东,府前南路以北,彩虹以南地块

  (四)法定代表人:雷志军

    (五)经营范围:防水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机械成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本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防水工程施工;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    方: 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甲方)

    住 所 地: 长兴县泗安镇泗安大道 60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2002571675H

    法定代表人: 张国胜

  乙    方: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住 所 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工业区38 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2、项目地址: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泗安区块

  3、投资总额:项目投资总额约10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8.5亿元。

  4、项目建设规模:拟建沥青卷材 8160 万㎡/a,高分子 3000 万㎡/a,
沥青涂料 2 万吨/a,水性涂料 2 万吨/a,干粉砂浆 10 万吨/a 的生产线,
及其它生产辅助设施、办公、仓储物流配套设施等。

  5、项目用地面积:拟规划用地面积约210 亩(具体以规划及国土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拟分二期建设,一期约 160 亩,二期约 50 亩。

  6、投资方式:独资。

  (二)项目用地

  1、项目选址位于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泗安区块南华山平台3 号地块东南侧,项目拟用地四至范围:兴发以东,府前南路以北,彩虹以南地块(详见规划图,面积以实测红线图为准,以下称项目用地)。

  2、本项目地块为工业用途,使用年限为 50 年(起止时间及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与国土部门最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3、甲方在合同签约后 12 个月内依法按程序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项目土地。乙方按程序将全部土地出让金付清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甲方应于乙方所有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后 10 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确认乙方投资计划中的建材类建筑防水、装饰材料等产品符合入园条件,并将为项目正常投运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关条件。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款项前 5 日为乙方提供该项目用地详细的红线图、宗地图、建设规划条件等资料。

  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开工前 30 日内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地块周边主要公共道路的建设,并将供水管路、供电线路、天然气管网、蒸汽管网、雨/污水管网的排放接口等接通至乙方项目用地红线边10 米以内,满足乙方项目施工建设及后续生产需求。

  4、甲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甲方交付土地时,该宗土地为“九通一平”土地条件,即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天然气、电力、电信、热力、有线电视管线及场地的基本平整,并帮助乙方协调解决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甲方负责提供沿道路主干线10KV 供电线路给乙方使用;土地上原有的建、构筑物、输电线路以及农作物、苗木等均由甲
方负责无条件拆除清理。

  5、甲方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协助乙方开展项目筹建工作,在乙方及时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乙方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外来干扰。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好项目用地纠纷等各种影响项目建设的问题,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顺利进行。

  6、甲方协助乙方完成乙方子公司“浙江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在长兴县的注册登记;本协议书约定乙方条款内容,均由该子公司履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7、甲方承诺协助乙方争取最优惠的市政设施初装费、水电气接口费、增容费及其他行政收费的减免政策。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如期办理土地相关《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

  9、甲方积极支持乙方产品列入当地政府采购名录,积极协助乙方开展新型防水材料的推广应用。为规范市场,甲方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同行业非标(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的清理工作。

  10、甲方为乙方招聘、培训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技工等事项提供信息咨询,并积极帮助乙方解决公司高管、专家和管理团队在长兴县的落户问题,乙方子公司职工子女上学按长兴县相关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11、甲方力争将此项目列为浙江省重点项目,成立由一名县级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积极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环保、能耗等报批手续,以及海关报关、申报高新
技术项目等有关立项申办证照手续,协助乙方解决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并积极为乙方争取扶持政策。

  1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切实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按序时开工建设,甲方有权对乙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核查。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在土地摘牌后,乙方向当地国土部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相关税费,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甲方属地成立项目公司,自该项目公司设立后,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行转移至新设立的项目公司,乙方将不再承受本协议连带责任义务。

  3、乙方在取得项目选址地块规划选址意见之后委托有资质部门完成项目建设详细规划、设计,经甲方同意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

  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和高压供电(含变压器)、环保、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由乙方自行报装和建设。

  5、乙方必须按照审批后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及时 开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并办理安全、质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进行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施工中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质监、安全和环保、消防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6、乙方建设项目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和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7、项目要建设配套生产安全设施,配套的生产安全设施要执行“三 同时”制度,即生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8、乙方应制定建设项目进度控制计划,并按本合同预定的开竣工日期和工程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9、乙方在厂区内所建的建筑物(除围墙外)需距红线 5 米以上, 具体
距离以住建部门的规划意见为准,临路的围墙须为通透式围墙。

  10、乙方须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8 个月内项目试生产,36 个月内项目全部达产。

  (四)违约责任

  1、在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因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除外)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给予补偿。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采取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解决。所有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本协议一式陆份,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由甲方、乙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

  1、乙方的项目不能取得书面批准文件,导致无法按本协议约定规划指标执行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国土部门要求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约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土地挂牌时,若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交地标准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对外投资主要系为更好的实施公司产能布局战略,提升公司在华东地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依托当地良好的投资环境与区位优势,投资建设科顺股份新型防水材料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进一步提升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的生产能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加强公司在华东地区的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占有率,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产能保障。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合同属于项目投资的意向协议,系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初步意向,具体项目合作细节尚未最终确定,因此本次项目投资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项目投资用地尚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可能存在无法在约定地区取得预定规模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及经营资质等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本次项目投资系公司基于发展战略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
为提高公司新型防水材料生产能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做出的决策,但由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或产品更新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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