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9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
举。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等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伟忠先生、方勇先生、毕双喜先生、龚兴宇先生、袁红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解云川先生、谭有超先生、曾德民先生、张学军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同意提请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职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
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伟忠先生:1964 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公司创始人。曾任佛山市顺德县桂洲小黄圃水泥制品厂厂长、顺德市桂洲镇小王布精细化工厂厂长;1996 年创立顺德市桂洲镇科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并任总经理,2003 年起任科顺有限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陈伟忠先生同时兼任的社会职务包括: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副会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副会长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伟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6,811,368 股,
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股东陈智忠、阮宜宝、陈作留、陈华忠、陈行忠、方勇、阮宜静互为一致行动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方勇先生:1978 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
居留权。1995 年至 2001 年任上海开利制泵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01年起历任科顺有限业务经理、分公司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方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627,194 股,与公
司股东陈伟忠、陈智忠、陈行忠、阮宜宝、陈作留、陈华忠、阮宜静互为一致行动人。方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毕双喜先生:197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1997 年至 2012 年在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起任科顺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毕双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649,726 股;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龚兴宇先生:1974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
永久境外居留权。2003 年至 2007 年任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高级项目主管兼企业博士后指导老师;2007 年至 2008 年任美国陶氏化学研发专员;2008 年至 2013 年任广东大盈化工有限公司总工、副总经理。2014 年进入科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龚兴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47,842 股;
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5、袁红波先生,197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96 年 7 月-2000 年 12 月,在湖南省汉寿县审计局任审计员;
2001 年 4 月-2015 年 8 月,在美的集团先后担任预算经理、会计经理、
资金经理、华东资金高级经理、东盟资金高级经理、集团融资总监、
小贷公司总经理;2016 年 3 月-2017 年 10 月,在慧聪家电集团担任金
融公司总经理;2017 年 11 月-2020 年 1 月,在雷士照明集团担任总裁
助理兼财务总监;2020 年 3 月-2021 年 2 月,在雅迪科技集团担任财
务总监。2021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袁红波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谭有超先生:1983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
久境外居留权。2013 年 9 月-2014 年 2 月在东北财经大学任职,2014
年 3 月-2018 年 4 月在西南财经大学任职。2018 年 4 月至今进入暨南
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工作至今。现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会计硕士(MPAcc)教育中心执行主任,广东省会计学会理事。兼任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天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泽创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有超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张学军女士:1967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89 年-1995 年在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学校担任讲师;1995 年-1998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担任科员;1998 年-2006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2006 年-2019 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担任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副庭长;现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兼任深圳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学军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3、解云川先生:197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2008 年 4 月-2010 年 1 月在香港理工大学担任研究助理;2005
年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担任教师,2019 年获得西安交通大学教授资格,目前主要从事化学领域教学、科研。兼任无锡鑫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总监。
解云川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曾德民先生:1970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无永久境外居
留权。1995 年 4 月-2003 年 6 月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
所工作,2003 年 7 月-2008 年 4 月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研抗震工
程技术有限公司任室副主任,2008 年 5 月-2008 年 8 月在中国建筑科
学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 9 月-2016 年 10 月在中
国建筑标准设计院防灾抗震技术中心任副主任,2016 年 11 月至今在北京建筑大学土木学院工作,主要从事工程隔震减震及抗震技术领域研究。
曾德民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