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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弘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5

光弘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35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号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回购目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5元/股(含)。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管理层认为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回购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的用途为减少注册资本,回购的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拟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85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本次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4.85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673.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87%;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4.85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6.7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 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因充分正当事由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跌幅限制的价格。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本次回购方案是否顺延实施及时披露。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73.4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回购股份并全部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增减变动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    比例(%)  (万股)      数量        比例

                    (万股)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302.22      2.97          -      2,302.22          3.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5,159.89      97.03    -673.40    74,486.49        97.00

三、总股本          77,462.11    100.00    -673.40    76,788.71        100.00

  2、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14.85 元/股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6.70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3%;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预计回购股份并全部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增减变动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      比例    (万股)      数量        比例

                    (万股)    (%)                  (万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302.22      2.97          -      2,302.22        2.9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5,159.89      97.03      -336.70    74,823.19      97.01

三、总股本          77,462.11    100.00      -336.70    77,125.41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数据如下:公司总资产为 629,247.9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443,124.74 万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
占公司总资产的 1.59%,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26%。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按最高回购金额 10,000 万元和最高回购价格 14.85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 673.40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预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 6 个月内,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未收到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在未来回购期间的相关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届时公司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十一)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息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7、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8、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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