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邱乐群女士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3、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邱乐群女士为财务总监,任期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汉亭
彭丽霞
吴肯浩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