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BGTechnologyCo.,Ltd.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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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且不
超过8,868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9.99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35,468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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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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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光弘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建兴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宏天创富有限公司的股份,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1-1-4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
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发行人股东正弘投资、创富投资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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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股东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乾亨投资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向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朱建军、李正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1-1-6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同
时,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该等承诺。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公司监事张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七)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1、控股股东光弘投资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1-1-7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唐建兴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正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