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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2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1-20

1-1-1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BG Technology Co., Ltd.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公开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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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
超过 8,868 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5,468 万股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光弘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唐建兴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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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
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
(三)发行人股东正弘投资、创富投资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发行人股东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华拓投资、乾亨投资
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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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向发行人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朱建军、李
正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分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 (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同
时,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该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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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
(六)公司监事张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七)股份自愿锁定承诺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1、控股股东光弘投资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唐建兴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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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措施:
(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正弘投资、创富投资、国宏投资、宏祥投资、汇银富成、
华拓投资、乾亨投资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
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
行人所有。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松年、苏志彪、萧妙文、朱建军、李正
大、王军发、肖育才、杨荣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