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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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跃平 韩新宽 石文伟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