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3-016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2022 年度均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21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具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基于前述情况,公司决定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842,900 份,以及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342,000 份,共计股票期权 2,184,900 份进行注销。
董事黎所远先生、詹国彬先生及廖长春先生作为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概况
1、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对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发布
了《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海润天睿对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向 133 名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648.5 万份,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2.16 元/份。
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说明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1、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说明及相应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第一个行权期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根据众华所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
第一个行权期需满足: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归属于 2,671.19万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成本后的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1,163.78万元,较2021年剔除股份支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付费用后的净利润-1,416.93万元增长
①子公司无锡昆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考核目 17.87%,不满足行权业绩条件。
标 2、子公司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需满足: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100 万 (1)经众华所审计,无锡昆成新材
元。 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
②子公司苏州瑞泰克散热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考核目 1,522.37万元,不满足行权业绩条
标 件。
第一个行权期需满足: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 (2)经众华所审计,苏州瑞泰克散热
元。 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为各考核主体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 19,930.53万元,不满足行权业绩条润;以上“营业收入”指标为各考核主体实现的经审计的营业 件。
收入。】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
进行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目前对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相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
对应档 80 分 及 以 60分以上80 60分及以下
级 上 分以下 ——
行权比 100% 70% 0
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行权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当年不达标,其对应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均未达到业绩考
核要求。鉴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拟注销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842,900 份。
2、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二、激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鉴于公司 21 名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具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的期权数量合计 342,000 份。
综上,公司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总数为 2,184,900 份。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和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21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具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842,900 份,以及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342,000 份,共计股票期权 2,184,900 份进行注销的决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 2022 年度均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时,鉴于 21 名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含已辞职人员)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1,842,900 份,以及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 342,000 份,共计股票期权 2,184,900 份进行注销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符合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意见
海润天睿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