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CotranNewMaterialCo.,Ltd.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3333号新健兴科
技工业园B3栋1楼B、4楼、5楼C、6楼C、B5栋1
楼A、2楼、A5栋2楼东面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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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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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深圳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市众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 3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2018年6月8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6月8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④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 4
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4)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
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股东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天利投资有限公司、钟志辉、丁承承诺
1、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2、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②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③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股 5
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④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
式。
(4)信息披露: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
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三)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敖日格勒、梁剑锋、刘军、周长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 6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4、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2018年6月8日)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年6月8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