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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1-20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29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hongdacap.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继疆、曾琛、钟若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等的承诺

    自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宏达电子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达电子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20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发行人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宏达电子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宏达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宏达电子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宏达电子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20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持有宏达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的上述承

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其他股东天津宏湘、西藏瑞兰德、江汉资本、前海方舟、株洲宏明、天津宏津、株洲宏瑞、嘉兴珺嘉分别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等的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20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

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监管要求,就所持股份减持事宜,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名称为:《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

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

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