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3
债券代码:123145 债券简称:药石转债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3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3%。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4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9,965.8096万股的0.13%。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通过官网公示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20 年 10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1、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股本总
数 153,615,15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
民币 15,361,515.1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
增 46,084,545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199,699,696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实施完毕。
12、2021 年 9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3、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4、2022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5、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16、2022 年 9 月 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20年9月
8日,根据上述安排,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第一批 预留授予股份的50%自2022年9月8日起可解除限售。
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
序号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件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件。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
3 第一批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1亿元,满足解除
“2021年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85%” 限售业绩条件。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