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0 号)同意注册申请,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385,65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1.5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934,999,975.00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6,909,797.80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8,090,177.20 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8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变更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年产 155 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CDMO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该项目剩余资金分别投入至本次拟新增的两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ides(多肽/寡核苷酸)新分子药物研发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新分子药物研发平台项目”)、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化学合成新分子药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分子药物建设项目”),
并授权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变更相关的银行专项账户事宜,上述事项已经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三、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晖石”)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因项目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注 1)
南京药石科技 宁波银行股份 722601220002065 16,800 万元 新分子药物研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 65 (含现金管理产品、 发平台项目
分行 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
收益)
南京药石科技 中国建设银行 320501595036000 8,984.07 万元 新分子药物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01432 (含 4,000 万现金管 设项目
南京城南支行 理产品、银行利息和
现金管理收益)
浙江晖石药业 宁波银行股份 860111100020964 0 万元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南京 62
分行
注 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截至 2026 年 2 月 3 日的金额。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将原用于“年产 155 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 CDMO 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专户(账号:72260122000206565)变更为“新分子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保持不变。
2.截止 2026 年 2 月 3 日,该专户剩余募集资金 16,800 万元(含现金管理产品、
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该专户仅用于“新分子药物研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除前述条款变动外,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仍按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4.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及其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将原用于“年产 155 吨创新药及关键中间体 CDMO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专户(账号:32050159503600001432)变更为“新分子药物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保持不变。
2.截止 2026 年 2 月 3 日,该专户剩余募集资金 8984.07 万元(含中信证券 4,000
万现金管理产品、银行利息和现金管理收益),该专户仅用于“新分子药物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相关模板内容变化,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六
条修订为: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除前述条款变动外,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变,仍按
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各方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自动失效。
5.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及其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之一: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之二:浙江晖石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之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11110002096462,截止 2026 年 2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之二“新分子药物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澍、季李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