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通过官网公示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20 年 10 月 2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1、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股本总
数 153,615,15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
民币 15,361,515.1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共计转
增 46,084,545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增加至 199,699,696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实施完毕。
12、2021 年 9 月 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3、2021 年 10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4、2022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1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3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本 144,789,50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50 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除权除息
日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本 153,615,1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本
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4 月 26 日。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本次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原授予价格为 30.30 元/股,因公司 2019、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调整为:
P=[(30.30-0.15)-0.1]/(1+0.3)=23.12(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综上,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原授予数量为 80,000 股,因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