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9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因原定激励对象资金不足,公司
对第二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8月31日为授予日,
以68.59元/股的价格向18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4.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
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
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 18 人,包括公司的核心
(技术、业务、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第二批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 万股。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
况如下:
序 本次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预留授予限 占本次预留授予
类别
号 性股票数量本次 制性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日股本总额
(万股) 例 的比例
1 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 18 人 4.8 100% 0.03%
合计 4.8 100% 0.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第二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68.59 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137.18 元的 50%,为每股 68.59 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每股 122.90 元的 50%,为每股 61.45 元。
5、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6、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第一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第二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5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营业收入相比 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 8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2、1.0、1.0 以下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
标准等级 优良(1.2) 胜任(1.0) 不胜任(1.0 以下)
个人解除限 100% 90% 0
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8 月 23 日至 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通过官网公示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9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重新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批预留授予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