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
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日常运营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
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商业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八)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七)项所述交易范围;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 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披露: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