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7 月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
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删除本条款。
第三章 公司设立方式及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权利。 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利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