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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1 深市 怡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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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达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怡达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购范围:本次回购涉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回购数量及价格: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回购注销 213,600 股,其中因 2 名激
励人员离职需要回购注销 6,000 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15.7385 元/股;因业绩考核未达到需要回购注销 207,600 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17.0487 元/股。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回购注销 399,700 股,其中因 3 名激
励人员离职需要回购注销 19,000 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9.4000 元/股,因业绩考核未达到需要回购注销 380,700 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9.7235 元/股。

  本次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613,300 股。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 2人已离职,需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6,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鉴于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需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07,600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 3人已离职,需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9,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需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80,7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情况

  1.1 鉴于激励对象中 2 人已离职,需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5.94 元/股。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1498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19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根据《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不分红也不转增股本。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则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15.7385 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P=P0-V=15.94 元/股-0.1515 元/股-0.0500 元/股=15.7385 元/股。

  1.2 鉴于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需要对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7,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5.94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 2.75%,即 17.2502 元/股。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1498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019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根据《关于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不分红也不转增股本。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则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17.0487 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P=P0-V=17.2502 元/股-0.1515 元/股-0.0500 元/股=17.0487 元/股。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情况

    2.1 鉴于激励对象中 3 人已离职,需要对其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9,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9.45 元/股。

    公司 2019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
根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不分红也不转增股本。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则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9.4000 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P=P0-V=9.4500 元/股-0.0500 元/股=9.4000 元/股。

  2.2 鉴于 2020 年度业绩考核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需要对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0,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9.4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 2.10%,即 9.7735 元/股。

  鉴于公司2019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根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度不分红也不转增股本。若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则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9.7235 元/股。计算公式如下:
  P=P0-V=9.7735 元/股-0.0500 元/股=9.7235 元/股。

  3、公司本次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613,300 股,应支付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合计 751.4439 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的审批授权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增减变动(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    7,025,267      8.13        -613,300      6,411,967      7.48

  件股份

 无限售条  79,350,000      91.87          0          79,350,000    92.52

  件股份

  总股本    86,375,267    100.00        -613,300      85,761,967    100.00

  注:以上数据系根据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的情况测算,后续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后续进展公告为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613,300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613,300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六、律师意见

  (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怡达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怡达股份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怡达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怡达股份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8]AN102-6 号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9]AN215-4 号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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