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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长盛轴承 股票代码: 300718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ANGSHENG SLIDING BEARINGS CO., LTD.
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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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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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盛轴承”、“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
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 阅 刊 载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五 家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 网 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
址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
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
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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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孙志华、总经理陆晓林及孙薇卿承
诺
( 1)孙志华、陆晓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 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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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 2)孙薇卿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 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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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在孙志华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孙志华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孙志华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孙志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孙志华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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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曹寅超、 周锦祥、 监事王伟杰、 高级管理人员陆忠泉、 储志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2018 年 5 月 6 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 则发行价以经除息、 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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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