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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8 深市 长盛轴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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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2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30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ANGSHENG SLIDING BEARINGS CO., LTD.
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鑫达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00%,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000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志华承诺: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合盛投资、陆晓林、曹寅超、周锦祥、王伟杰、陆忠
泉、朱三有及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孙志华及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公司股东孙薇卿承诺: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孙志华先生的女儿,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限参照孙志华签署的承诺执行。
公司股东百盛投资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锁定期限参照孙志华签署的承诺执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12 月 20 日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孙志华及总经理陆晓林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
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上市之日持股数量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
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5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曹寅超、周锦祥、监事王伟杰、高级管理人员陆忠泉、储志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若上述期间发行
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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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
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
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生
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若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