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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15 深市 凯伦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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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凯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5          证券简称:凯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6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6 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15 号),因公司和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凯伦控股立案。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钱林弟、季歆宇、张勇: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股份或公司)、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伦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凯伦控股为凯伦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凯伦股份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凯伦股份及其子公司广西凯伦新村料有限公司
以预付款的名义向苏州蓝航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江海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南京旭泰建材有限公司等供应商转出资金,经苏州四海汇商贸有限公司中间方账户,最终流入凯伦控股账户,或由凯伦股份代凯伦控股归还借款,导致凯伦股份发生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5,937.70 万元,其中,2021 年 6 月 17 日,凯伦
股份发生资金占用 10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5%,达到临时报告标准,凯伦股份未及时技露,且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均未及时披露。

    三、凯伦股份涉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至 2022 年 6 月,凯伦股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1,767.65 万元,其中:2021 年 1-6 月发生额 10,375.95 万元,2021 年全年发生
额 24,875.95 万元,2022 年 1-6 月发生额 6,891.70 万元,分别占凯伦股份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62%、8.84%、2.69%,凯伦股份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技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凯伦控股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 28 日,凯伦股份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凯伦股份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以下简称《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策划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且未及时组织凯伦股份进行信息披露,为公司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认定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长钱林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事项;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季歆宇负责联系供应商、中间方,履行付款审批程序并安排财务人员执行资金划转;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张勇知悉并参与付款审批;上述三人均为凯伦股份该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组织实施了对凯伦股份的资金占用,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凯伦控股执行董事钱林弟全面负责凯伦控股日常经营事务,其组织决策凯伦控股占用凯伦股份资金,是凯伦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针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二、对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钱林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罚款,其中以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以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季歆宇、张勇给予警告,并各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且未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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