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46 名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该 46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原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29,6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对象 2020 年度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其中1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合计 64,800 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不符合第三个解锁期全部解锁的条件,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其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合计 50,4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锁条件的合计244,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殷俊明 朱冬青 李 力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