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要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
根据对尹伟先生、邓琥先生、刘文锋先生及杨光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 4 名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的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尹伟先生、邓琥先生、刘文锋先生及杨光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要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通过对吴红日先生、净春梅女士及刘晨女士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系公司依据所在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及其工作内容及职责情况所确定的,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有利于强化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的资质、以往工作情况等方面,我们认为容诚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
立性要求的情形。公司续聘容诚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辉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立北(签字):________________
黄 云(签字):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