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可瑞: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核查,并就上述议案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 2019、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辉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立北(签字):________________
黄 云(签字):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