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权”)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发
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
4.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5.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限售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7.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8.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上市地点
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0.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1.对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次授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股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股票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
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或者终止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内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尚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以及具体启动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