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2-029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第 二 十 四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内股份总数的 25%,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第 三 十 一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条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四 十 二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划;
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项。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