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
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
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Prevail Optoelectronic Equipment Co., 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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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61.4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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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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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发行人下列重要事项, 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招股说明书之“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许泉海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职
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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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许
梦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华凯投资、源美管理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 5%以
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四)股东徐锦梁、徐孟英、朱一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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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
和施小萍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
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 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浙江特产、王小达、张剑峰、张龙样、蔡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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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丁春良、王福祥、周友水、李雪峰和蒋芳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发行前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许泉海、许梦飞、华凯投资和源美管理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
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
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人
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 2)如发
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
发行价格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每次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时间区间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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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华凯投资、源美管理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