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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0-18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Prevail Optoelectronic Equipment Co., Ltd.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友谊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许泉海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9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许

梦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新余华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 5%以

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四)股东徐锦梁、徐孟英、朱一飞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国堂、徐凤仙、任国瑞

和施小萍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4月1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

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小达、张剑峰、张龙样、蔡奕、李琦、丁春良、王福祥、周友水、李雪峰和蒋芳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许泉海、许梦飞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20%,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保证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每次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华凯集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源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2年内合计减持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