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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18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TianyuPharmaceuticalCo.,Ltd.)

                  (台州市黄岩江口化工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17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洁、屠勇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屠善增、王菊清、王耀杰、圣庭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马成、方红军、程荣德、李美君、张毅、张家骝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景林创投、杨学献、周云富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

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同时

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3)(4)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林洁、屠勇军、屠善增、王菊清、圣庭投资承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天宇药业上市时所持股票总数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天宇药业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天宇药业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天宇药业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天宇药业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

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洁、屠勇军及股东圣庭投资、屠善增、王菊清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公司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天宇药业;

    3、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天宇药业所有;

    4、本人/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天宇药业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依法赔偿天宇药业或投资者的损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