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兼财务顾问:
特别提示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
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光威复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发行与配售,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
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
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兼财
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兼财务
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及中信证券统称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
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
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
行价格为11.26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17年8月23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
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17年8月23
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
13:00-15:00。
(2)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报价格从高到低进
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后,协商确定申报总量中报价
最高的剔除部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申报总量的10%。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
报价所对应的累计申报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将按照申报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
除;如果申报数量相同,则按申报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如果申报时间相同,
则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拟
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
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
新股申购。
(4)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
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17年8月25
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并确保认购资金16:00前到
账。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
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
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8月25日(T+2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
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
数量的 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
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
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
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
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
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
合证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
3、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认真阅读本公告及2017年8月22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
化学纤维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2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9.96倍(截至2017年8月17日,T-4日),请投资者决
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11.26元/股对应的2016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低于中证指数公司2017年8月17日发布的行业最
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
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
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9,2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中所
需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94,648.8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1.26元/股计算,发行
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03,59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943.20万元后,预计募
集资金净额为94,648.8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
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
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
风险。
重要提示
1、光威复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9,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494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全部为新
股。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光威复材”,股票代码为“300699”,该简称和代码同时
用于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不超过9,2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回
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5,52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68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最终网
下、网上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
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7年8月17日(T-4日)完成。发行
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
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26元/股,且不再进行累
计投标询价。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为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7年8月23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
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T日)9:30-15:00。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
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
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在《威海光威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
称“《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11.26元
/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
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
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
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
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
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
止性情形进一步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
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剔除不予配售。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