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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97 深市 电工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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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合金: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8

电工合金: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97          证券简称:电工合金        公告编号:2022-040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沈国祥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沈国祥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沈国祥先生原定
任期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沈国祥先生辞去
董事会秘书一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沈国祥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通过天津秋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432.6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其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沈国祥先生的股份变动将继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进行管理。
    二、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开展,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经公司董事长陈力皎女士、总经理冯岳军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资格审核通过,同意聘任曹嘉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
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曹嘉麒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曹嘉麒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10-86979398

  传真:0510-86221334

  电子邮箱:dghj@cn-dghj.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 398 号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

  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聘任曹嘉麒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曹嘉麒先生简历

  曹嘉麒,男,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自 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曹嘉麒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及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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