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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二零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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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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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
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和谢鹏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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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股票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
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
告(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机构股东成都富润财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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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
等;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公司机构股东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公司机构股东四川海特航空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
都市新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元智永道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陟
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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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本预案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
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
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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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股
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
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
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
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0%;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25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
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3)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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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
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
(税后)的 15%,但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税后)
的 30%。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
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增持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 1、2、3 的顺序自动产生。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
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有关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