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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8-09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勤路 8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创业板投资风险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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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及股东公开发售
股数
1,725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 1,725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 0 万股(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2.38 元
发行日期  2017 年 8 月 1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895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9 日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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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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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
公司的下述风险及重要事项。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一、股东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冉光文、丁洪涛、范庆新和谢鹏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股票发行价;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
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
告(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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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
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机构股东富润投资、上海诚毅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
等;本机构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公司机构股东天合创富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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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机构股东海特基金、成都新申、元智永道、上海陟毅
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如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将以市价且不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若上述期间公
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计划
公司制定了《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稳定上市后的股价,本预案于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 36 个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的前提:(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
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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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
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
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
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
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
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
股票的议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
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如果在 12 个月内公司多次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则
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0%;
(3)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
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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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25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
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3)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 0.5%,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5%。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