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
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
股东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当时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锡金茂二号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经信”)计划于预披露之日起的特定期限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则减持期间为自预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或其他合法方式合并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2,919,018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均系西藏金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两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
计划减持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当时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中的减持时间已过半。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
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71),当时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已累计减持公司 股份 2,153,200 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的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
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获悉其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届满。
公司现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公告: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股份
(元/股) (股) 总数的比例
无锡金茂 集中竞价交易 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16.19 1,679,500 0.78%
2020 年 11 月 24日
扬州经信 集中竞价交易 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16.74 473,700 0.22%
2020 年 11 月 24日
合计 2,153,200 1.00%
注:①本次减持的股份,均系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股 份;②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股数(股) 本比例 股数(股) 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4,264,903 6.63% 12,585,403 5.85%
无锡金茂 其中: 14,264,903 6.63% 12,585,403 5.85%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扬州经信 合计持有股份 4,023,092 1.87% 3,549,392 1.65%
其中: 4,023,092 1.87% 3,549,392 1.65%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的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承诺、股份减持计划一致,其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2、截至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结束,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自公司上市以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为 2.00%。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结束后,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134,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
二、股东未来的股份减持计划
公司在收到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的同时亦收到其出具的新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其拟作为一致行动人继续合并减持公司股份。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无锡金茂 12,585,403 5.85%
2 扬州经信 3,549,392 1.65%
合并范围内 16,134,795 7.49%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基金退出、流动性变现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6、减持股份数量:无锡金茂与扬州经信作为一致行动人,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 8,612,679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
合并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
别规定(2020 年修订)》,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已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和 2020
年 4 月 25 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3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4、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四)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的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
2、无锡金茂和扬州经信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告知。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