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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申报稿)(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1-10-1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申报稿)(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DF查看PDF原文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中环环保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

  三、发行人的业务 ...... 4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

  八、发行人的税务 ...... 13

  九、结论意见 ...... 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字 2021 第 00886-2号
 致: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环环保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张大林、费林森、瞿亚丽律师以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中环环保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中环环保本次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鉴于
 中环环保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1 年
 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对中环环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情 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环环保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环环保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中环环保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中环环保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环环保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环环保提供或披露的有关文件和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所涉及的财务信息作如下更新: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
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2.39%、61.45%、47.21%和 56.90%,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净资产额的40.72%,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50%。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含特许经营权投资
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8,097.46 万元、15,583.01 万元、11,044.68 万元和 3,314.18
万元,现金流量正常。因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除须按照《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金通安益持有中环环保 2,079.76 万股股份,占中环
环保总股本的 4.91%,不再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情形外,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新增披露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主营业务
收入情况外,此前已披露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 2021 年 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9,968,278.70元、653,680,588.28 元、950,092.616.88 元、480,823,649.87 元,分别占发行人当年全部业务收入的 99.96%、99.98%、99.99%、99.9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
业务突出。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变化情况

  经股份减持,金通安益自 2021 年 9 月 8 日起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465 号)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较此前已披露内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 2021 年 1~6 月期间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及此前已发生关联交易的结算金额变化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劳务

  2021 年 3 月 25 日,中环环保与安徽晟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环境技术
服务合同》,约定中环环保委托安徽晟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庐阳大气项目开展
设备比对监测等相关实验检测服务,合同价款为 1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该合同结算金额为 47.17 万元。

  2.向关联方提供劳务

  (1)2018 年 11 月,中环环保与中辰投资签订《桐城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景观及排水工程合同》,约定中环环保承包桐城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景观及排水
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 4,000 万元,最终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截至 2021 年 6 月
30日,该合同结算金额为 3,590.98万元。

  (2)2019 年 5 月 26 日,中环环保与桐城市中辰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签
订《桐城市东部新城中央景观轴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合同》,约定由中环环保承包桐城市东部新城中央景观轴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合同金额暂定为 146.61 万元,
最终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结算金额发生变化,
增加至 131.93 万元。

  (3)2019 年 7 月 29 日,中环环保与桐城市中辰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环环保承接桐城市东部新区吕亭路一标
段(唐湾路 K9+30)建设项目,合同金额暂定为 2,400 万元,最终据实际工程
量结算。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结算金额发生变化,增加至 2,228.04
万元。

  (4)2019 年 9 月 26 日,璠煌建设与桐城市中辰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璠煌建设承包桐城市龙腾大道工程(K1+160~K2+986.92),合同金额暂定为 1 亿元,最终据实际工程量结算。截
至 2021 年 6月 30 日,该合同结算金额发生变化,增加至 8,328.19万元。

  (5)2020 年 12 月 28 日,璠煌建设与桐城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辰
书香里四期、S6 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璠煌建设承建中辰书香里四期、S6
景观工程,合同金额为 874.14 万元。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合同结算金额
发生变化,增加至 266.13 万元。

  (6)2021 年 4 月 15 日,璠煌建设与桐城市美安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翰
林苑河道驳岸、桥梁及小区挡土墙施工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璠煌建设承建翰林苑河道驳岸、桥梁及小区挡土墙施工工程,合同金额为 521.91 万元。截至
2021年 6月 30 日,该合同结算金额为 140.53 万元。

  (7)2021 年 5 月 20 日,中环环保与桐城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香
里三期、四期、S6 及地下车库智能化施工工程合同》,约定中环环保承建桐城书香里三期、四期、S6 及地下车库智能化施工工程,合同金额为 244.4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6月 30 日,该合同尚未结算。

  3.向关联方销售产品

  (1)2021 年 5 月 20 日,中环环保与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中环环保向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应风机、排污泵及配电箱设备及相关服务,用于中辰优唐广场项目,合同金
额为 146.92 万元。截至 2021年 6 月 30日,该合同尚未结算。

  (2)2021 年 5 月 20 日,中环环保与桐城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设备
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中环环保向桐城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供应风机、排污泵及配电箱设备及相关服务,用于桐城书香里项目,合同金额为 174.0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6月 30 日,该合同尚未结算。

  (3)2021 年 5 月 20 日,中环环保与桐城市美安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设
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中环环保向桐城市美安达置业有限公司供应配电箱设备及相关服务,用于桐城翰林苑项目,合同金额为 144.20 万元。截至2021年 6月 30 日,该合同尚未结算。

  4.接受关联方担保

  2021 年 1~6 月,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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