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692 深市 中环环保


首页 公告 中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中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18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Zhongh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一幢办16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中环环保”)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追加以下承诺:

    1、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于股份限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金通安益、招商致远、海通兴泰、中冠投资、中勤投资、安年投资及周孝明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人持有的上述股份。本企业/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前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延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伯中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如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减持。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8年2月21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发行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6、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辰投资、中冠投资、中勤投资、金通安益、

招商致远、海通兴泰承诺:

    1、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本公司/企业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

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和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回购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的总额。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信息披露

    1、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公司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在回购期间,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的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在回购期间,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将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公司股票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具体方案、股东大会批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