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 以及《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创业
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
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
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
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
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检查,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 公司 应将 该 部分 资 金 归还 至 募集 资 金专 户 , 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
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见, 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除满足第十
七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贷款 的 金额 , 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三)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
(五) 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