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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02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SIECONSULTINGCO.,LTD.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楼1603-1605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二零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 )、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成康、刘伟超、刘国华、欧阳湘英、曹金乔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如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2018年2月2日)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2月2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州意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意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企浩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意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须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届时将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为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股价稳定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12个月

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届时将支持发行人稳定股价的股票回购行为,且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则本人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本人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

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执行。

    (2)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4)股价稳定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12个月

内实施完毕。

    3、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届时将通过增持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之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的薪酬总额的30%。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不应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