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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6月6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6-09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SIE CONSULTING CO., LTD.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楼1603-1605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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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
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
格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成康、刘伟超、刘国华、
欧阳湘英、曹金乔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如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
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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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意道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广州意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广州意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意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宏企
浩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
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前,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 《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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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章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 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成康、刘伟超、刘国华、欧阳湘英、曹金乔
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如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
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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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佛山市美的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州意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广州意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广州意道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宁波宏企浩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意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
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
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并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
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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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须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届时将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股价稳定措施为公司回购股票。
(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
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
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 3 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票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
额;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3)股价稳定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 12 个月
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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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