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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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中石科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中石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石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中石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
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
(二)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三)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告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对本计划对象的名单及
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确认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批准本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计划的有关事宜。
(五)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2018年11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授予124.8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授予。
(六)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五)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的议案》。
(十六)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一)关于调整本次回购限制股票数量、价格的决策授权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将回购股份
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拟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的调整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因公司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利润分配均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拟回
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9.90 元/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