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3 证券简称:海特生物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亚 陈煌 夏汉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朱家凤 侯鹏翼 严 洁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汪涛 李文鑫 冉明东
监事: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汤华东 杜 晶 张 杰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____
李胜强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二、本次发行概要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11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20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23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5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18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2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27
发行人律师声明......28
审计机构声明......29
验资机构声明......3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31
一、备查文件......31
二、查阅地点、时间 ......31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海特生物/公司/本公司 指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发行人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
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A
对象发行股票 票的行为
安信证券、保荐机构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 指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7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陈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关联方陈亚、陈煌就相关关联事项回避表决,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0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关联方陈亚、三江源、吴洪新、武汉博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调整方案、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关联方陈亚就相关关联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关市场条件变化、本次发行情况以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和进展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以
及其他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故上述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发行批复有效期限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2021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即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止。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联方陈亚、三江源、吴洪新、武汉博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审核函[2020]020265 号。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海特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10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1 年 9 月 23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众环验字(2021)0100076 号)。经审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
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金额总计 599,972,000.00 元。
2021 年 9 月 17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安信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
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1 年 9 月 23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众环验字(2021)0100077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止,海特
生物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72,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877,590.5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588,094,409.47 元(大写:伍亿捌仟捌佰零玖万肆仟肆佰零玖圆肆角柒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8,749,125.00 元(大写:壹仟捌佰柒拾肆万玖仟壹佰贰拾伍圆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569,345,284.47 元(大写:伍亿陆仟玖佰叁拾肆万伍仟贰佰捌拾肆圆肆角柒分)。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18,980,449 股(为本次募集资金
上限 59,997.20 万元除以发行底价 31.61 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 1 股),且不超
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即 20,671,008 股(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股数确定为 18,749,125 股,未超过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