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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83 深市 海特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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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8-07

股票简称:海特生物                                              股票代码:300683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WuhanHiteckBiologicalPharmaCo.,Ltd.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零一六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生物”、“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万股,本次发行2,583.87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335.504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崴涛、陈煌、夏汉珍及李汝霖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公司股东德同新能、乾瞻财富、混沌投资、建信康颖、神华投资、湘特投资、智诚海威、西藏君丰、君和企业分别承诺: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承诺人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本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按照上述回购价格的约定,回购首次公开已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