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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7-26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WuhanHiteckBiologicalPharmaCo.,Ltd.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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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0股。本次公开

本次发行股数                 发行股票数量为25,838,76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25.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  本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转让)数量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32.94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7月2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3,355,040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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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751.628万股,本次拟发行2,583.87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335.504万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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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若本承诺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吴洪新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本承诺人离职,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承诺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宗敏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1-1-4

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公司控股股东三江源及关联股东武汉博肽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崴涛、陈煌、夏汉珍及李汝霖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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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本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