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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9

朗新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 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4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等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2名激励对象因所属业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100%、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下导致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部分不得行权,当期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由公司注销72,960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 2 名激励对象所属业
务单元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100%,其余激励对象所属各业务单元实际业绩完成
率均为 100%,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良好” 以下,其余激励
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各业务单元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 13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行权期的 2,033,040 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三、关于公司 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各业务单元实际业绩完
成率均为 100%,且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各业务单元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19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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