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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关于修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7

隆盛科技:关于修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680        股票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限及适用的减
持规定等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该修订事项,现将本次发行方案修订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
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修订为: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
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届时市场情况择机确定下列任一定价原则: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其中: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
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 = P0 -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 – 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修订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其中: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
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 = P0 -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两项同时进行:P1 =(P0 – D)/(1+N)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限售期

    原方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限售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同,限售期限分别为:

    (1)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所有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若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所有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限售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本次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其减持除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之外,尚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方案修订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限及适用的减持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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