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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7-24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区城南路231-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零一七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

(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将按照《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薛祖兴、周菊秀夫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5%;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领峰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领峰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持有公司股份的尚颀投资、国弘开元、瑞经达创投、中孵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程伟松、王劲舒、徐行、常俊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月2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季建农、郑兆星、陈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公司股东张福珍、冯伟华、周菊秀、唐加全、彭俊、沈家湖、徐伟、尹亮亮、陆强、齐方、陈琨、吴丹、陈丹丹、宋巍、曾劲平、邵兴隆、李威、李斌、沈晓明、孙亚红、吴毅倩、盛振明、孙骋业、朱情琴、张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