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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3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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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w3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区城南路 231-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 报 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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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1,7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800万股
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7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不
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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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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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要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薛祖兴、程伟松、王劲舒、徐行、
常俊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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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作出的上
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监事季建农、郑兆星、陈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公司股东领峰创投、尚颀投资、国弘开元、瑞经达创投、中孵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张福珍、冯伟华、周菊秀、唐加全、彭俊、沈家湖、徐伟、尹
亮亮、陆强、齐方、陈琨、吴丹、陈丹丹、宋巍、曾劲平、邵兴隆、李威、李斌、
沈晓明、孙亚红、吴毅倩、盛振明、孙骋业、朱情琴、张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倪茂生、倪铭分别承诺:若本人在所持公司
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
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
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
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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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领峰创投承诺:若领峰创投所持公司股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
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
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
量将不超过领峰创投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
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薛祖兴、周菊秀夫妇承诺:若本人及配偶所
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
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将不超过本人及配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减持公司股
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程伟松、王劲舒、徐行、常俊庭承
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
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
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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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 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倪茂生、倪铭(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
集资金的净额,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认可的其他方式。
( 2)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 3)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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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