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 20,400 万元人民币受让文立先生、文声平先生持有的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默斯”)51%的股权,就本次收购事项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爱默斯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另外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收购深圳市爱默斯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事项。
二、关于调整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授信额度由30,000 万元调整为 35,000 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银行授信额度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 奥
关新红
陈青
2021 年 10 月 27 日